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三號
原 告 甲 ○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丙○○處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
當事人間因
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