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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9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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