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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3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 台九十訴字第○六○八九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未表明   原告係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依第五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係依其   他規定提起其他種類訴訟?亦未表明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或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命被告作成原告所申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或有其他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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