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五號
原 告 泛亞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闕銘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