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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54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五號   原   告 泛亞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闕銘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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