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丁○○(
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參 加 人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專利代理人)住台北市○○路○○○號二樓
右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
訴願決
定,由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因本件原告為美商,其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
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經我國駐在該國之機構認證之
委任書原本,以證明其代理權
,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
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