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一號
原 告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克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經(九
0)訴字第0九00六四0二八五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訴訟代理人陳文郎律師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原
告為美商,其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外文
委任書未經我國駐在該國之機
構認證,經本院審判長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依法於裁定
送達之日起
三十日內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收受裁定,
惟迄未補正,
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