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龍雲翔
律師
輔 佐 人 賴景暘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乾式施工用
牆角護條」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九○六二三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其違反
專利法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智專(九)○六○○六字第一○七一
二五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八十
八年九月九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三九二二號
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
告
復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智專三(五)○六○○一字第○九○八九○○○四
八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經原、
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