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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7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龍雲翔律師   輔 佐 人 賴景暘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嘉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乾式施工用 牆角護條」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九○六二三號專利證書。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智專(九)○六○○六字第一○七一 二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八十 八年九月九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三九二二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 告復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智專三(五)○六○○一字第○九○八九○○○四 八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庭準備程序,經原、 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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