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五九號
原 告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瑞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劉致慶律師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右
當事人間因補徵關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
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