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二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新莊市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戊○○主任)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明榮律師
右
當事人間因
損失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正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