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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8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合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終結 在案。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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