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甲○○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光雄(會計師)
被 告 桃園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因
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