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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05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甲○○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光雄(會計師)   被   告 桃園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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