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三日以「按摩蓮蓬頭」向被告機關之前
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五七三0九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
0)智專三(一)0三00八字第0九0八九000三七一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