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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1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木門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經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 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九四七○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 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參加人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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