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裘裘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
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許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裘裘JU JU CLUB」商標,作
為其第九二○五二四號「JU-JU 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男女服裝、泳裝...
童裝...衣服、帽子、運動帽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
審定第
九二六三五八號聯合商標。
嗣參加人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
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五
月三十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八六四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行
準備程序,命
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乃依
首揭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