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以「太陽能熱水器之儲水桶改良結
構」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
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0一三一號專利證書
。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案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
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
月十八日以(九0)智專三(三)0五0一八字第0九0八九000五八一號專
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