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建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之前手陳次男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簡便型兩用
滑輪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
期間,原告以其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
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檢具證據,對之提起異議
,
嗣陳次男將
系爭案之申請權讓與參加人,經被告准予登記公告後,案經被告審
查,於九十年三月五日以(九○)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八九○○
○三二一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經
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