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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2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九號   原   告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張婷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垣良夫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Aifa Records GOLDEN」商標作為其註冊 第八六一二七五號「AIFA RECORDS」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之影碟、錄影盤、錄影碟、彩 片卡通、電視影片、錄影帶捲軸、卡式錄影帶、匣式錄影帶、錄影機清潔帶、雷 射唱片、空白錄音帶、卡式錄音帶、匣式錄音帶等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 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 註冊第八六一四五七號商標,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其審查為異議不成立,日商. 愛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為撤銷原處分之決定,經被告重為審 查,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 ○○六三二二四一○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日商. 愛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日商.愛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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