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投射型液晶顯示裝置」向
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
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0字第0九0
八九000二一0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