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六三號
原 告 海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冷熱兩用敷
袋及其裝置追加(一)」向被告申請作為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之追加
(一)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一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
間,原告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智專
三(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六四八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