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甲○○代理校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二「高科大」服務標章,指
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之大學、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知識或技術方面之傳授等服務,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准列為
審定第一二三七六0號服務標章,
嗣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更名為原告即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
商標法第七十七條
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對之
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中台異字第八九0五三九號服
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