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44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二號   原   告 立胺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邱淑媞(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李明亮署長)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藍國岳 右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