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二號
原 告 立胺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邱淑媞(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李明亮署長)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藍國岳
右
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