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
原 告 美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電信法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台北市○○街○段○○○號、九十一號美華大廈住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
會,因參加人為新設「大同迪化」行動電話基地臺,與美華大廈九十一號八樓區
分所有人康美娥,簽訂該大廈八樓頂瞭望臺租賃契約,供該基地臺無線電收發系
統裝置之架設,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檢具工程計劃書等資料向交通部電信
總局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
可證,案經審核結果,由被告發給行動電話業務電臺架
設許可證、電臺執照,
嗣原告以住戶康美娥私自將屋頂瞭望臺出租作為行動電話
基地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業經台北市政府函處
罰鍰在案,請求被告
撤銷該執照,經被告
否准,原告不服,經提起
訴願仍遭駁回,而提起本訴,經核
本件
撤銷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將受影響,自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本院
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