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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578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八號   原   告 可林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台 財訴字第○九○一三五五四七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民國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初查核定課稅 所得額新台幣(下同)一、○五七、七八三元。原告不服,就營業成本及營利費 用項目申請復查,於復查中,就營業費用項目撤回復查申請,被告就營業成本 復查結果未為變更,原告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原告主張部分有理由,經重行查核結果,變更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二○四、六八八元。 三、兩造之爭點: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訴願決定理由稱:「期初存貨數量與上期結轉期末存貨數量不合。」若不合 ,應可就該商品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訴願決定復稱:「部分商品 沙包2LB等商品進貨帳數量與進銷存明細表之進貨量不符,就該部分商品依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為一三、二八○、一九七元。」惟經原告重新逐筆核 定發票、進貨帳及存貨帳,均有詳細品名、數量、金額記載。 ⒉依上述說明,營業成本及毛利統計如下: ┌────┬─────┬──────┬──────┬───────┐ │標  示│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 營業毛利 │ 備註 │ ├────┼─────┼──────┼──────┼───────┤ │可核對 │12,529,178│12,339,107 │190,071 │ │ ├────┼─────┼──────┼──────┼───────┤ │可核對 │ 4,440,681│4,110,643 │330,038 │已核定(原核)│ ├────┼─────┼──────┼──────┼───────┤ │不可核對│ 4,281,198│2,857,292 │1,423,906 │ │ ├────┼─────┼──────┼──────┼───────┤ │合  計│21,251,057│19,307,042 │1,944,015 │ │ └────┴─────┴──────┴──────┴───────┘ ⒊原告已於訴願之際檢附進貨帳、存貨帳、進銷存明細表供核,現已整理進銷存 明細表等相關帳證,盼被告能勾稽核實認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案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被告核定課稅所得額為一、○ 五七、七三八元,原告就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等項目,申請復查,營業費用項 目於復查時撤回,不予審酌。營業成本部分原告申報營業成本一九、三○七、 ○四二元,原核定調整部分商品無法勾稽查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部分營 業成本為一三、二八○、一九七元,其餘商品經核對進銷存數量尚可勾稽,則 依帳證查核依申報數核定為四、一一○、六四三元,核定當年度營業成本為一 七、三九○、八四○元。復查經據原告重新提示帳證重核結果,依原告所提示 進銷存明細表,計申報商品沙包等三十五項,其中部分商品沙包2LB(產品編 號:0)、沙包5LB(產品編號:0-0)、沙包2LB (產品編號:00)、沙包5LB (產品編號:00-0)、沙包11LB(產品編號:000)、沙包3LB(產品編號: 0000)、沙包2LB(產品編號:0000-0)、甜甜圈1LB(產品編號:1)、甜甜 圈2LB(產品編號:1-0)、甜甜圈3LB(產品編號:11)、甜甜圈1LB (產品 編號:111)、甜甜圈2LB(產品編號:111-0)、甜甜圈3LB(產品編號: 111-1)、舉重手套(產品編號:4)、運動墊(產品編號:5)、女用舉重腰 帶(產品編號:9)、其他(產品編號:B)、螢光筆(產品編號:C)等十八 項商品均無法勾稽查核,如八十三年三月一日進貨品名八四二,數量一、三○ ○,單價四十八元,四月十二日亦有進貨同一品名八四二,數量二、○○○, 單價四十八元,轉入存貨帳時,卻分別計入舉重手套及女用舉重腰帶等等, 依同業利潤標核定營業成本為一三、二八○、一九七元,其餘商品如:魚具、 織帶機、圓帶機、男用舉重腰帶,啞鈴、D型啞鈴、束褲、減肥褲、大腿瘦身 、鬆緊帶織機等十七項商品經核對進銷存數量尚可勾稽查核,按申報數核定為 四、一一○、六四三元,核定營業成本為一七、三九○、八四○元,核定課稅 所得額為一、○五七、七三八元,仍應維持原核定。 ⒉原告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時,始主張仍有部分憑證及重新製作報表於訴願時未 經審酌,要求重新勾稽查核。經被告所屬三重稽徵所通知原告補提帳證資料重 行查核結果,如沙包2LB(產品編號:796,電腦序號:0)、沙包2LB(產品編 號:#326437,電腦序號:00)、甜甜圈2LB(產品編號:#326441,電腦序 號:1-0)、甜甜圈2LB(產品編號:825,電腦序號:111-0)四項商品進貨品 名不符,沙包3LB(電腦序號:0000)、沙包2LB(電腦序號:0000-0)、其他 (電腦序號:B)等三項商品期初數量不符,及甜甜圈3LB(產品編號:830, 電腦序號:111-1)一項商品進貨數量不符,是仍有八項商品無法勾稽查核, 該部分申報營業成本七、二七○、四九七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為 六、二○七、三四五元;其餘商品核對尚可勾稽查核,如申報數核認營業成本 為一二、○三六、五四五元,准予追認營業成本八五三、○五○元,合計核定 營業成本為一八、二四三、八九○元。   理 由 一、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 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 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八十一條所明定。 二、原告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一九、三○七、○四二 元,被告原核以部分商品無法勾稽查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部分營業成本為 一三、二八○、一九七元,其餘商品經核對進銷存數量尚可勾稽,按帳證查核依 申報數核定為四、一一○、六四三元,核定當年度營業成本為一七、三九○、八 四○元,課稅所得額為一、○五七、七三八元。原告就營業成本(營業費用項目 已撤回復查申請)申請復查,被告就原告重新提示帳證重核結果,以其進銷存明 細表,計申報商品沙包等三十五項,其中部分商品沙包2LB(產品編號:0)、沙 包5LB(產品編號:0-0)、沙包2LB(產品編號:00)、沙包5LB(產品編號: 00-0)、沙包11LB(產品編號:000)、沙包3LB(產品編號:0000)、沙包2LB (產品編號:0000-0)、甜甜圈1LB(產品編號:1)、甜甜圈2LB(產品編號 :1-0)、甜甜圈3LB(產品編號:11)、甜甜圈1LB(產品編號:111)、甜甜 圈2LB(產品編號:111-0)、甜甜圈3LB(產品編號:111-1)、舉重手套(產 品編號:4)、運動墊(產品編號:5)、女用舉重腰帶(產品編號:9)、其 他(產品編號:B)、螢光筆(產品編號:C)等十八項商品均無法勾稽查核, 依同業利潤標核定營業成本為一三、二八○、一九七元,其餘商品如:魚具 、織帶機、圓帶機、男用舉重腰帶,啞鈴、D型啞鈴、束褲、減肥褲、大腿瘦 身、鬆緊帶織機等十七項商品經核對進銷存數量尚可勾稽查核,按申報數核定 為四、一一○、六四三元,仍應維持原核定,固非無見惟查原告於本院審理 中主張已整理相關帳證要求重查,被告重行查核結果,認應准追認營業成本八 五三、○五○元,變更核定課稅所得額為二○四、六八八元,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本件原告全年課稅所得既有變更,自應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予以撤銷,由 被告另為法之處分。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