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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7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六九號   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林麗珍律師         梁馨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德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以「語音合成系統消除瞬間雜音之編碼方法」(以下簡稱系爭專利)向前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九 九二八五號專利證書。原告以其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九○)智專三(二)○四○二 ○字第○九○八九○○○三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九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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