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七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代 表 人 甲○○院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鍾兆馨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以「增進散熱與電磁屏蔽效應之半導
體封裝」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
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
專利法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五九字第0九0八九00
0七九八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