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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8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隆輝金屬製鎖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圓鋼鎖之結構 改良」,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 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 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智專三(三)○ 五○五四字第○九○八九○○○八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因 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首揭規定,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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