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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8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豐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以「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原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 利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智專三(三 )○五○五四字第○九○八九○○○六四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開庭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之必要,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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