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豐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以「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原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原告以該專
利案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智專三(三
)○五○五四字第○九○八九○○○六四六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