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五號
原 告 梵輔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以「電源供應器
及其轉接插頭之接合構造」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
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原告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九○)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八
九○○○七三六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開庭行
準備程
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