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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8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五號   原   告 梵輔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以「電源供應器 及其轉接插頭之接合構造」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 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九○)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八 九○○○七三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庭準備程 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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