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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89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專利年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九三號   原   告 美商.量子運送帶系統公司         (Quantu         Systems   代 表 人 漢斯J萊姆(執行副總裁)         HANS J.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黃章典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專利年費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九○ )訴字第○九○○六三二五四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 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因專利年費事件不服被告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六月六日(九○)智專 一(一)一五○一一字第○九○一二○六三四六五號函,提起訴願。經查該函略 以:「主旨:有關第000000000號專利案之申請事項請於文到次日起三 十日內,依說明二補正憑辦,請查照。說明:一、依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申請書辦 理。二、應補正送局之事項如左:退還繳費收據存根聯(090PF010081) 本案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已專利權消滅,請檢還收據憑辦退費。」經核該函僅係被 告就原告於八十六年二月五日以「高速分類/轉換裝置,裝置控制器及使用該裝 置之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所核 准之發明專利,因其第三年年費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前繳納,或於其後六個 月內(即九十年五月十日)加倍補繳,而原告卻遲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始繳納系 爭專利案之年費,已超過應繳納年費之期限,系爭專利依法已當然消滅之事實通 知原告,並請其辦理退費而已,尚不對外直接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性質上應 為觀念通知,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 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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