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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0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七號   原   告 天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家駿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以「眼鏡附屬鏡框之結合結構改良追 加一」作為其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之追加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編為第00000000A0一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 )智專三(一)0二0一七字第0九0八九000五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 議成立,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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