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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停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停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   代 表 人 乙○○校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 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學事件,現在貴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 ○五五號審理中,由於學校將於九月中旬開學,時間相當急迫,但開學前有許多 準備項目,如選課、排課、註冊等,所以聲請人勝訴之後再辦理,勢必相當麻煩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此涉及權益問題如上課、排課、選課等;是以原處分 之執行,將發生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之情事,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原處分之 執行等語。查聲請人因退學事件向相對人提起申訴因申請逾期而遭訴願予以 不受理,雖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亦因前開原因知原告之訴駁回;況原處分最 後若遭撤銷,聲請人亦得隨時可以復學,難謂有將發生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且聲請 人自八十七年度第二學期遭退學處分今已有二年餘,實亦難謂有急迫之情事, 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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