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范振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
正本宣判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正本製作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並為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
準用。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不符之情形,妥
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