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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1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范振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宣判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正本製作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不符之情形,妥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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