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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5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九日本院所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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