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九日本院所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
法律見解,應
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