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因
國家賠償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移送本院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訴請國家賠償之程序,採雙軌制,即
請求權人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遭拒絕賠償,或提出請求逾規定
期間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逾規定期間協議
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即可擇一循民事訴訟程序途徑,或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合
併附帶請求賠償,此觀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證明其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絕或協議無結
果,即逕向行政法院單獨對已死亡無
當事人能力之乙○○(上將)請求國家賠償
二百四十萬元美金,
揆諸首揭說明,
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