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7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四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 財訴字第○九一一三○○四六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 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