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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7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六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 訴字第0九一00二二七五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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