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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7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八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一樓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台 財訴字第○九一一三○○四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規定,復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 條所準。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首揭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闕 銘 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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