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王光宇(前調查局局長)
右
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
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任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期間,
在立法院公然反對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所為設置廉政署之提案,妨礙陳定南執行公
務且屬擅離職守
云云,核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