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原 告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黃三榮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代 表 人 丙○○
右
當事人間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一日台九十勞訴字第○○四五○六五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之所
在地在高雄市,依
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