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四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住同右
右
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逃漏稅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所
準用。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