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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9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四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逃漏稅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所準用。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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