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六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四五四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十八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所在地在高雄市,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依
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