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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9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六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四五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所在地在高雄市,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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