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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38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七號   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李克明(局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為被告,其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   街○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依職權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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