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因
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訴字
第○九一○六一二七五五○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活力抗壓」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作為其
註冊第九0二二一六號「忠盟長青不老」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
、烘焙製成之茶葉、烘焙製成之茶葉飲料、炭焙製成之茶葉、炭焙製成之茶葉飲
料、陳年保存之茶葉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聯合商標圖
樣上之「活力抗壓」,為指定商品功用之說明,應不准註冊,以九十一年九月十
日(九一)智商○四九○字第九一四○○六二八七號發文之聯合商標
核駁第二六
七九九六號
審定書
予以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⒉被告就系爭商標應為准予註冊成立之審定。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
爭點: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商品,有否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
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而構成
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前段之違反?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商標並非習慣上所通用或經銷商品者共同使用,且被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
何有使用之事實。又被告稱茶葉具有多種保健及預防疾病之功效及所舉飲茶的
八項功效,如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體力、利尿、降低血液中膽固醇等,
被告亦均未提出具體實驗數據或醫學上臨床實驗研究證明,均未提出解釋證明
,但原訴願決定機關也未查,也沒有簽覆證明,逕行訴願駁回,
於法不合。不
管飲用可吃的飲料,或礦泉水、或吃飯、吃任何可吃的東西,都會產生活力,
對抗壓力,難道原訴願決定機關,不知道吃水果或飲料或飯或礦泉水,都會產
生活力,對抗壓力嗎?沒有吃就沒有精神,吃了東西就有精神。但要知道的是
到底我們每天要吃多少量,都要知道。多少時間,多少天,又要吃多少天才有
產生活力,對抗壓力,原訴願決定機關沒有數據就不能把原告的案件駁回。原
訴願決定機關應釋明有關每天要飲多少茶量多少斤茶才可提神醒腦、消除疲勞
、增強體力、利尿、降低血液中膽固醇、抗氧化、防癌、抗不妊等等,每天每
人飲用多少茶要飲多少天才有上述功能,應正確提供臨床數據證明,但不包括
普洱茶,因為本案商品沒有普洱茶。
⒉原訴願決定機關應證明在什麼地方醫學上茶臨床實驗研究證明實驗數據,又此
醫學臨床實驗,每人每天多少斤茶,又多少人接受此人體實驗,又實驗多久。
另原訴願決定機關所提之古代書籍或本草綱目,只是現代人做參考,並非直接
證據證明。被告和原訴願決定機關均稱會使消費者於選購時,依一般通念會產
生直接聯想為理由駁回申請案,那請問長壽香煙,什麼叫長壽,幼稚園小孩子
都知道什麼叫長壽。但香煙會長壽呢?香煙有尼古丁會得癌,香煙會長壽嗎﹖
但消費者於選購時,依一般通念「長壽」會使消費者更直接聯想,這是政府公
營事業的商標,即然「長壽」香煙,不會使人聯想長壽嗎?政府機關該做何解
釋,何況「活力抗壓」來比更是天與地之差。
⒊系爭商標並非茶葉的習慣用語,或習慣上所通用或經銷該商品者所共同使用或
同業間就類似商品已有反覆使用之事實,被告應提出證據證明,那裡有經銷該
商品者共同使用或同業間就類似商品已有反覆使用之事實,而原訴願決定機關
亦未就此查證。吃任何可食性食物,如水果、礦泉水,都可提神醒腦、消除疲
勞、增強耐力、利尿等,且茶葉只是食物中千百種其中一樣而已,不單靠只飲
茶就可以生存下去,可以活下去,而原訴願決定機關未查證,吃任何可食性食
物,水果、飲料都有上述八大功效,不去查單靠飲茶就可以有那麼多功效。被
告雖有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的網站公佈資料為證,然茶葉改良場
是推銷茶葉,當然會說喝茶的好處,原告要知道的是每人每天喝多少斤茶才能
有上述八大項功能,茶葉改良場只是一個推銷茶葉手段而已,如台灣花卉公司
推銷花卉可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水果公司也一樣可說吃水果可提
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糧食局推銷稻米,也說吃稻米可以提神醒腦、
消除疲勞、增強耐力,路邊或賣西瓜或水果商,向他買西瓜或水果,每一個人
均問老闆,西瓜甜不甜,水果好吃不好吃,當然西瓜、水果商均稱西瓜很甜,
水果很好吃,但我們要知道的是西瓜甜,甜度多甜,水果好吃,吃的口感程度
到那裡,同理茶葉改良場為維持茶葉改良場的永續生存,必須推銷茶葉的好處
,一樣的道理,賣瓜說瓜甜。
⒋被告所提之本草綱目在醫學上是偏方,又例舉一些不相干的茶樹根可治病,泡
過的茶乾燥又可治病、經霜老茶又可治病、普洱茶、普洱茶餅等,一些不相干
的在醫學上都是偏方,並無證據證明、科學證明、實驗證明。被告又舉台大食
品科技研究所用普洱茶的萃取物,進行人體外細胞研究和動物實驗,都可以看
到普洱茶的功效,但原告所申請註冊商品沒有普洱茶,與普洱茶不相干。被告
又舉坊間食品業以具有咖啡因之茶葉,咖啡為原料做為各式飲料做為提神醒腦
用,但本案與咖啡做為原料無關,本案商品亦無咖啡,所指的是茶葉。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按「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
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不得申請註冊,為系爭商標
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前段所明定。所謂商品之說明,係指商標圖樣之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依社會一般通念如為商品本身之說明
,或與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
用為必要;所謂習慣上所通用,係指一般製造、經銷該商品者所共同使用,或同
業間就類似商品已有反覆使用之事實,在意識上已失其
識別性而言。按茶葉中含
有各式保健成分,如兒茶素類及其氧化縮合物,有抗氧化、抗突然變異、防癌、
降低膽固醇、降低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抑制血壓上昇、抑制血糖上昇、抑制血
小板凝集、抗菌、抗食物過敏、腸內微生物相改善、消臭等功能;黃酮醇類,具
有強化微血管、抗氧化、降血壓、消臭;咖啡因,提供中樞神經興奮、提神、強
心、利尿、抗喘息、代謝亢進等功能;雜鏈多醣類,可抑制血糖上昇;維生素C
,可用以抗壞血病、抗氧化、防癌等。維生素E;可抗氧化、防癌、抗不妊;皂
素,可防癌、抗炎症;氟,可預防蛀牙;鋅,可防止味覺異常、防止皮膚炎、防
止免疫力低下;硒,可抗氧化、防癌、防止心肌障害;錳,可抗氧化、酵素的輔
因子、增強免疫力等。在中醫藥古籍中亦有提到茶葉功效,如:本草綱目(明.
李時珍撰)︰味苦甘微寒無毒,主治廔瘡、利小便、去痰熱、止渴、令人少眠、
有力悅志、下氣消食。本草綱目拾遺(清.趙學敏)︰「口爛,茶樹根煎湯代茶
,立效;泡過的茶葉乾燥,治無名腫毒,犬咬及火燒成瘡;經霜老茶葉治羊癲瘋
;雨前茶產杭之龍井最佳,清咽喉明目,補元氣,益心神,通七竅;普洱茶味苦
性刻,解油膩,牛羊毒,虛人禁用。」廣雅(魏.張揖)︰「餅茶搗末置瓷器中
,以湯澆覆之,用蔥薑桔子芼之,其飲醒酒,令人不眠。」檐署雜志記(清.趙
羽)︰茶能降低膽固醇,保持體內酸鹼度平衡,淨化血液,促進新陳代謝。雜錄
(梁.陶弘景)︰苦茶輕身換骨。神農本草經(清.孫星衍)︰茶味苦,飲之使
人益思,少睡,輕身,明目。綜觀我國歷代記載飲茶功效為︰益思少睡、清熱降
火、解毒止渴.消脹氣、助消化、消除疲勞、增強耐力、去痰治痢、利尿明目、
堅齒、醒酒等,上述古籍所記諸多茶葉療效,雖僅為古人之生活經驗或傳言,未
經科學驗證,但仍能作為現代研究學者之重要參考。另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有以
普洱茶的萃取物,進行人體外的細胞研究及動物實驗,來評估普洱茶水能否抑制
膽固醇的合成,結果不論在體外試驗或是動物實驗中,都可看到普洱茶確能有效
地抑制膽固醇合成。而且還觀察到,動物血中游離脂肪酸降低了,並使老鼠糞使
中排出的膽固醇增加了。
綜上所述,無論在古書籍或現代之實驗研究中,均
可證
明茶葉確具有抗氧化、提神、防止免疫力低下等諸多功效,再者身處生活型態改
變及環境污染的環境下,壓力所致慢性或退化性的疾病亦時有所聞,是要如何抵
抗、減少生活中的壓力,已成為現代人保護自己、拒絕老化的重要課題,目前坊
間食品業者亦以具有咖啡因之茶葉、咖啡為原物料作為各式飲品大量行銷,期以
提供消費者在高度競爭的工商社會裡,能有充沛的精神活力、藉以消解工作所帶
給的壓力。是本件原告以未經設計之活力抗壓等中文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葉
、茶葉製成之飲料、烘焙製成之茶葉、烘焙製成之茶葉飲料、炭焙製成之茶葉、
炭焙製成之茶葉飲料、陳年保存之茶葉等商品,將有使消費者於選購時,與商品
之功效產生直接聯想,自有
首揭法條規定之
適用。
理 由
一、按凡商標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
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不得申請註冊,
為系爭商標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所明定。所謂「商品之說明」係指商
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依社會一般通念,如為商品
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即有該款不得申請註冊之適用。
二、經查,系爭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係單純「活力抗壓」四字,並申請指定使用於茶
葉、茶葉製成之飲料、烘焙製成之茶葉、烘焙製成之茶葉飲料、炭焙製成之茶葉
、炭焙製成之茶葉飲料、陳年保存之茶葉等商品。上述「活力抗壓」四字,依其
字義,具有「產生活力,對抗壓力」之意。而茶葉為我國傳統飲料,其功效多已
為社會大眾熟知,另如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網站所公布資料,亦已
明白揭示原處分中所舉飲茶具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利尿,降低血液
中膽固醇::等功效。再依該網站資料顯示茶葉中含有各式保健成分:如兒茶素
類及其氧化縮合物,有抗氧化、抗突然變異、防癌、降低膽固醇、降低血液中低
密度脂蛋白、抑制血壓上昇、抑制血糖上昇、抑制血小板凝集、抗菌、抗食物過
敏、腸內微生物相改善、消臭等功能;黃酮醇類,具有強化微血管、抗氧化、降
血壓、消臭;咖啡因,提供中樞神經興奮、提神、強心、利尿、抗喘息、代謝亢
進等功能;雜鏈多醣類,可抑制血糖上昇;維生素C,可用以抗壞血病、抗氧化
、防癌等。維生素E;可抗氧化、防癌、抗不妊;皂素,可防癌、抗炎症;氟,
可預防蛀牙;鋅,可防止味覺異常、防止皮膚炎、防止免疫力低下;硒,可抗氧
化、防癌、防止心肌障害;錳,可抗氧化、酵素的輔因子、增強免疫力等。
上開
網路資料亦報導有實驗證明喝茶有助於增強人體免疫力,並非僅係一般推銷自誇
之功效。另
參諸中醫藥古籍中亦有提及茶葉功效,如:《本草綱目》(明.李時
珍撰)︰味苦甘微寒無毒,主治廔瘡、利小便、去痰熱、止渴、令人少眠、有力
悅志、下氣消食。《本草綱目拾遺》(清.趙學敏)︰「口爛,茶樹根煎湯代茶
,立效;泡過的茶葉乾燥,治無名腫毒,犬咬及火燒成瘡;經霜老茶葉治羊癲瘋
;雨前茶產杭之龍井最佳,清咽喉明目,補元氣,益心神,通七竅;普洱茶味苦
性刻,解油膩,牛羊毒,虛人禁用。」《廣雅》(魏.張揖)︰「餅茶搗末置瓷
器中,以湯澆覆之,用蔥薑桔子芼之,其飲醒酒,令人不眠。」《檐署雜志記》
(清.趙羽)︰茶能降低膽固醇,保持體內酸鹼度平衡,淨化血液,促進新陳代
謝。《雜錄》(梁.陶弘景)︰苦茶輕身換骨。《神農本草經》(清.孫星衍)
︰茶味苦,飲之使人益思,少睡,輕身,明目。綜觀我國歷代記載飲茶功效為︰
益思少睡、清熱降火、解毒止渴.消脹氣、助消化、消除疲勞、增強耐力、去痰
治痢、利尿明目、堅齒、醒酒等。上述古籍所記諸多茶葉療效,雖為古人之生活
經驗或傳言而未經科學驗証,但並非不能作為研究學者之重要參考。再查,上述
古籍所記載之茶葉功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網站所公布資料,顯示有
關飲茶具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與增強免疫力等功效相符,
堪以信實。
原告主張被告稱茶葉具有多種保健及預防疾病之功效及所舉飲茶的八項功效,被
告均未提出具體實驗數據或醫學上臨床實驗研究證明,亦未提出解釋證明,如加
以採信,於法不合等等,非屬可採。
三、依上所述,系爭商標文字具有「產生活力,對抗壓力」之意,而又指定使用具有
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與增強免疫力等功效之茶葉及茶葉飲料製品,其
商標圖樣之文字,依社會一般通念,與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依前首揭規
定,系爭商標之註冊即有違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被告據之而
為系爭商標不准予註冊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就系爭商標應作成核准審定
之處分,係屬課予義務訴訟,而課予義務訴訟本應適用言詞
辯論終結時之
法律。
本件應適用之商標法雖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於十一月二十八
日施行,但因本件原處分適用異議審定時之商標法所為核駁之處分及訴願決定予
以維持,於法並無
違誤,已如前述。再依照相當於核駁所適用之商標法第三十七
條第十款前段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內容以觀,現行法規定「
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本件依該
條規定之要件判斷結果,與被告適用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結果,兩
者結論並無不同,亦即系爭商標之申請,亦有違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綜上所述,本件商標註冊申請事件依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應適用現行
商標法規定,而加以適用之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仍有違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因此,原處分雖未及適用
嗣後修正施行之商標法,但其處
分結論與現行商標之適用之結果既無不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仍應予維持。從而
,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對系爭商標應作成核准審定之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
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