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0號
上 訴 人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子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間
營業稅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830 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
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
律師或會計師為
訴訟代
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