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覆字第29號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
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決定(114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撤回
起訴書,或
裁判書之
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第4款及第16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
聲請人)許世明以原決定附件一所示國賠聲請狀請求刑事補償,僅表示108年第177、327、334號毒品案件一罪二判,多判一條
持有毒品
拘役30天等語,未依上開規定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
不起訴處分書、
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程式尚有欠缺,經原決定機關以
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除請求補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外,仍未出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決定機關
傳喚聲請人陳述意見,聲請人僅表示執行上開判處拘役30日之判決是冤獄,請求國賠等語,
迄今仍未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駁回其請求,於法並無不合。又上開法律上程式之欠缺,如經受理機關依上開規定駁回,即不得於覆審程序再為補正。聲請覆審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決定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情形,僅稱民國108年3月5日毒品案件一罪二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判決施用
第一級毒品,量處
有期徒刑8月,及108年度審易字第327號判決(附起訴書)持有第一級毒品,量處拘役30日,是否多判一罪?請求補償金額以1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共9萬元等語,並附具上開
刑事判決書,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