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
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二月十一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
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應附具
無罪判決之
正本,冤獄賠
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無罪確
定,因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顯係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原決定法院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逕以實體上理由駁回聲請,即有未合。原決定
既有此項程序之違背,自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