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 甲○○
右聲請再覆議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冤獄賠償事件,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三十一日覆議決定(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
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
聲請人不服前項機
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
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被訴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冤獄賠償事件,
經台灣高等法院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四年度賠字第一九號決定准予賠償新
台幣一百十一萬六千元,經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覆議,業經本會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
一日決定撤銷原決定,駁回聲請再覆議人之聲請在案,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決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再覆議,
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