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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5 年度台覆字第 51 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議協字第二號),聲 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須被害人受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 押者,始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又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 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管轄機關……等事項,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 決正本,此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四款、第 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所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四十九號及第九十四號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及七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九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十月確定在案,聲請覆議人受違法覊押,聲請冤獄賠償云云。原決定機關以聲請覆 議人並未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原決定機關復無管轄權,此項違背法律上 程式之欠缺,無法補正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 ,難認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又聲請覆議人提出聲請時,亦未附具不起訴處分書 或無罪判決之正本,亦違法律上之程式,併予敍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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