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5 年度台覆字第 57 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   聲請覆議人 甲○○   代 理 人 劉 森律師 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六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受無罪之宣告確定,曾受覊押者係因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得請求 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 致受覊押,係指其覊押之發生,由於受害人不當行為所致。本件聲請覆議人甲○○ 被訴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按址傳拘無着後,該 院認其已逃匿而予通緝等情,有調閱之刑事案件可稽。且查甲○○被訴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罪嫌,業經證人黃正成、張 國明分別指證在卷。該院於甲○○遭緝獲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覊 押之必要而予以覊押等情,亦有審理單押票回證可按。顯示聲請覆議人受覊押之原 因,係因其本身之不當行為所致。原決定因認其受覊押係因其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不 得請求賠償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 撤銷,准賠償,難認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