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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85 年度台覆字第 61 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固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 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惟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為 限。本件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六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六十 九年障裁字第三一號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聲請覆議人以其受台灣 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逾期覊押一百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國 家賠償新台幣六十二萬五千元,依首揭說明,不得請求賠償。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 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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