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固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
比照冤獄
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惟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為
限。本件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六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六十
九年障裁字第三一號
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聲請覆議人以其受台灣
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逾期覊押一百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國
家賠償新台幣六十二萬五千元,依
首揭說明,不得請求賠償。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
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